| 东西湖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
前 言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按照新时期防空战略要求,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方针,全面提升我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武汉市是国家确定的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一级要地防空重点城市,东西湖区又是武汉市的西大门。要赢得未来防空袭斗争的胜利,就必须加强人民防空建设,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的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在数量、质量、平战结合功能转换等方面成效显著,全社会对人民防空工作的认识正在逐步提高,构建符合现代人民防空工程体系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我们坚信,在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的领导和市人防办的指导下,经过我区人民共同努力,以提高城市的综合防护能力和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代化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必将开创我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新局面。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适应现代战争需要、平战结合、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二、修建地下室:
(一)应建标准
1、人防重点城市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和第二款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指危房拆除后在原址重建)的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申报资料:
1、立项批文、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及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2、水文地质资料;
3、人防工程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结构、风、水、电五个专业);
4、有关审批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一)原则
1、人民防空的方针是:“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含单建式)的原则是;以建为主、以收促建。
(二)申请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的条件是: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干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缴费的依据: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2、《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1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武汉市政府令(101号)第6、7、8条;
5、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下文《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206号、鄂价费〔2005〕116号。
(四)按应配建人防工程面积1500元/平方米。
(五)缴费方式;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办理
四、行政审批程序
办事流程(见如下流程图):
————方案审查———-
按标准配建人防工程 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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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阶段人防工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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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 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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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阶段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
施工许可证
人防工程结构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备案
五、联系方式:
东西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
地址:东西湖区吴家山环山路54号;
邮编:430030;
联系人:吴照贺、袁又兰;
电话:83243323;投诉电话:8321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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