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平时使用大防工程收费暂行规定武价非字[199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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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促进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规定)(武政[1987]134),现对我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

    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是人防战备建设的长期方针,逐步按“以洞养洞,以洞建洞”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各级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单位都要积极开展人防工程的平战结合工作,使现有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起来,为我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二、各级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单位平时将人防工程(含口部房)提供给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仓储业以及其它有经济收人防行业,均可按本办法收取人防有偿使用费;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室及其它无收入的社会效益活动,经市区人防部门批准,可免收人防有偿使用费。

        三、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同人防工程单位签定合同,填写市人防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书,报所在地区人防办公室备案。

        四、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实行最高限价,各人防工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外商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标准由双方议定。

        五、人防工程单位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经济效益的,应向人防部门上交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各级人防部门应定期对人防工程的温湿度、空气成份、细菌含量、排渍状况等技术指标测试分析,并作好记载,严禁只收费不管理。

        六、有使用条件的人防工程,凡一年以上闲置不用者,人防部门有权调剂给其它单位使用或按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元的闲置费。

        七、各区县人防部门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费、闲置费,必须经市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收据,专户储存。

        八、凡违反本规定巧立名目,多收乱要者,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查处。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市物价局、市人防办公室。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人防办公室

                                  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六日

     



    20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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