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利用平战结合 人防工程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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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政[1995]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利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4]120)已下发。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政策规定,请与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4]120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租用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在1.5%以内。

        三、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用电,按《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执行1995年湖北省电网电价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电字 [1995]119)中“利用人防地下工事从事商业性经营用电,暂不执行城镇商业电价”的规定,执行省网电价标准。其标准为:照明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电价,通风、除湿、抽水用电按非、普工业电价执行。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收费,仍按《武汉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暂行规定》(武价非了[1990]50)执行。今后,若需调整,由市人防办公室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五、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由区县人防办公室按管理权限进行初审,然后报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否则,不得使用,更不能享受省、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遵守《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鄂人防办[1988]85)、《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1987]134)和《武汉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的有关规定,确保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违者由人防、公安消防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提请司法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七、在老城区利用人防工程经营,出租合同一般应1-2年一定,以免加大今后拆迁补偿的费用。



    20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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