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防空工作的战略地位、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是新时期加强我国人民防空建设、推动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建设,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民防空的战略地位和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当前世界仍很不太平。我国面临着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威胁。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政治和军事斗争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人民防空工作高度重视。我省地处一线战区,又是国家的交通枢纽、战略后方,境内有武汉市、长江三峡工程等一大批重要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是我省国防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事关国家安全和战略全局。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把人民防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为议军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听取人民防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一些大的实际问题。从2002年起,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的成效纳入县以上人民政府任期目标,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建立人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军事机关对做好本地区人民防空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把人民防空建设作为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和协调,积板主动地配合地方搞好人民防空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建设。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是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又是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人民防空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必须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地方党委和同级军事机关党委共同任命。要切实加强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按照“准军事化”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业务技术和军事素质,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
二、立足“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努力增强我省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总体防护能力全省人民防空建设要立足于赢得高技术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斗争,逐步健全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保障有力的人口疏散体系、现代化的科研和人才培育体系,不断提高全省人民防空的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要逐步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人民防空指挥体制。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必须建设人民防空指挥所。各地政府应依法保障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用地,其建设和维护经费应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通信网要与社会电信网相连通,并逐步与军队侦察和预警系统形成一体化网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网络建设所需电路、频率,广播电视、电信、无线电管理、军队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战备要求予以保障,并给予优惠。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制定、修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并按照就地就近掩蔽和近郊疏散为主,远程疏散为辅的原则,制定、修订城市人口疏散计划。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城乡结合、对口扶持等方式,认真抓好疏散基地建设,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安置和物资运输、储备、供应的准备工作。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按城区人口 2%o的比例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并于2003年完成组建任务。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开展群众防空组织训练活动和必要的演练。群众防空组织训练经费、训练器材,按《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落实。
要加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力度,确保到“十五”末,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区人均人防工程面积达到0.35平方米。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有人民防空部门参加。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有人民防空建设的内容。今后,凡没有人民防空部门参与和没有人民防空建设内容的城市规划,一律不予审批。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要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9]27号)精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省物价局要会同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防空地下室现行造价适时调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为适应战时防空袭斗争的需要,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通信枢纽、桥梁、水库、电站、仓库等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要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纠;境的重点项目或关键部位,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不易转入地下的,所在单位要在军事、人民防空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伪装、隐蔽、转移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人民防空上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及《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是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依据。各地在贯彻落实《决定》的同时,对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是与《人民防空法》和《决定》相悖的,都要停止执行。要进一步完善与《人民防空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使人民防空各项建设和管理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能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严重违反人民防空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每年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1.5%。人民防空各项建设经费是国防战备建设资金,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要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维护《人民防空法》的权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政府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职责的监督检查。司法、监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要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全省“四五”普法教育规划。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在党校、行政学院、企业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中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
四、深化改革,着力营造人民防空工作的良乡子环境积极以改革精神推进人民防空整体千战功能的转换。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使其积极参与城市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选择一个城市进行战时防空与平时参与城市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并逐步在全省推广。要逐步建立长江沿线城市防空防汛一体化通信警报网络。
要探索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路子。继续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抓好全省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理、登记,明晰产权关系,健全制度。对现有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转让、出租,为经济建设服务。
要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的优惠政策。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人民防空工程的用水用电应依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照明用电收费标准按实际用量收取。人民防空战备用地,继续按省有关单位《关于加强人民防空用地管理的通知》(鄂人防办[1995]89号)执行。人民防空平战结合项目各种税费征收的优惠政策,继续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4]12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防工作政策法规的若干规定》([1991]军鄂湘粤桂琼第9号)执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加大人民防空科研、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的改革力度, 使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轨。除指挥工程、通信警报工程等特殊建设项目外,其它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防空设计科研单位的建设。要加强对人民防空政策、理论的研究,加强学习—与交流,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提高人民防空建设的质量和水下。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
20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