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防工程口部范围、进出道路的规定鄂人防办[199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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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办公室、建委:

        人防工程是重要的战备设施,必须加强保护。根据城市规划法、人民防空条例及鄂政发(1987)33号文件要求,现对人防工程口部范围、进出道路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人防工程每个口部地面用地,由人防部门报请城市规划部门按工程战时用途的需要予以控制。正常情况下,人员掩蔽工程不少于40平方米;疏散干道不少于60平方米;战时车库、仓库不少于80平方米。平时使用的商场、文娱活动场所等人流大的口部和应配变压器房的工程的口部可适当增加口部地面用地。对历史原因造成已建坑道、地道工程的口部数量和其他使用面积不相适应的情况,为满足战时和平时的需要,口部用地范围可在旧城改造和人防工程改建时予以调整。

        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接近路)要保证畅通。通行道路宽度:人员掩蔽工程不少于4;疏散干道不少于5;战时车库、仓库不少于7(道路的弯曲半径和最大纵坡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北省城乡建设厅

                                  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



    20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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