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西湖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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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 法 种 类 |
执 法 范 围 |
收 费 标 准 及 处 罚 |
执 法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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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管理 |
1、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2、不按审批图纸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3、不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收费标准: 按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
处 罚: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210号)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安〔2004〕206号)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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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2、不按经审查通过的设计图和施工程序进行人防工程施工;
3、不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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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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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 |
1、侵占人防工程;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补偿;
4、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5、毁损人防工程标识。 |
收费标准: 按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
补建标准:按拆除人防工程同等级建筑面积补建
处罚: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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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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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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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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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有关登记;
2、危害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结构、安全、使用效能等行为。 |
处罚: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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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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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拆除(迁移)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2、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3、毁损、丢失、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
处罚: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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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人防警报设施 |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08-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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